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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on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6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在道路曝曬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伢|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四、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五、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豎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五款有規定:
婚喪喜慶、迎�**伢|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就算沒申請.
是有什麼了不起的罪嗎?
舊 2007-07-12, 02:39 A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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