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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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公布 )
第 50 條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
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但以二日為限。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53 條 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個人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
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
使用擴音設備。
第 67 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
前項處罰規定,於個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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