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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這個案子如果大家討論的是法律的程序問題,毫無疑問是有瑕疵.
但如果是討論三人有沒有做案,我看完了刻意要幫三人開脫的島國殺人紀事,我更相信此三人即使沒直接殺人,應該或多或少有參與做案.說明如下:
1.一開始王文忠形容當晚的三人行蹤就很不合常理,汐止到基隆的距離不近,當晚卻是三個大男人三貼的跑來跑去了整晚,我開了20年車,只看過帶小朋友的三貼,還沒看過三個大男人三貼過,想到幾個男的擠在一起,生殖器貼在別人身上就很想吐,還騎這麼遠,實在很不尋常.整晚三人的行程就是很怪.
2.那個鄰居的證詞,我若是法官也不會採信,重點不在三點許與三點半的差別,而是這個證詞是三年後才提出的,一個人能記得三年的幾月幾日晚上幾點看到那個鄰居(當晚她可不會知道以後會拿來做證),已經很不正常,居然半夜還會看得到騎車的人是個暴牙,而且這種記憶能保持三年,只能說是神話.其實每個人可以試一下,把今晚所見所聞刻意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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