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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11
以上是事情的敘述,都來自公開案情,以下就是小弟的說法了

1. 從證據來看,本案最可能的涉案人應該是王文孝,因為現場有他的血指紋,後來依據他的供稱在水塔下找出皮包,以及在當舖典當的金飾。

2. 檢警認為本案不可能只有一名兇手,是源於常識「一個人不可能砍這麼多刀」

3. 從剛警方初始的口供推斷,王文孝只認識他弟弟王文忠,與其他涉案人不認識,因為王文孝說不出名字,只能用綽號來稱呼,而且這些綽號也是錯的,第一份口供還包括了不存在的謝廣惠。

4. 由不認識的人帶頭,有計畫的持械竊盜(依口供五人是從機車行李箱中取出預備的開山刀),小弟覺得殊不合理。

5. 王文忠是本案關鍵,他的筆錄供稱了本案另外三人的名字。

6. 從崔檢察官8月16日的筆錄看,完全供稱犯案的是莊林勳,但是實際上他是涉案五人中不在場證明最多的人,因為案發當晚他父親生日,他在家裡與親友打牌。在其他人的口供裡,他有沒有參加案發當晚在撞球場的聚會也是彼此矛盾。

7. 劉秉郎在8月15日晚間23點被警方逮補,於警方筆錄中供稱犯案,在8月16日中午檢方筆錄中翻供否認涉案。所以有些人說三個人都承認,是不正確的。

8. 蘇建和在8月15日中午被警方逮補,8月16日中午檢方筆錄記錄他供稱犯案,但從錄音帶還原,他算不算供認實在不容易判斷。

9. 口供中有開山刀、水果刀、警棍與菜刀,後來找到了警棍和菜刀,警棍無血跡反應,目前保留下來的只有一度失蹤的菜刀。

10. 口供稱有至浴室沖洗身體與清理現場,但浴室中除了被害人毛髮之外並無嫌犯毛髮,這項事證在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中始提出。

11. 口供稱入屋搜索金錢飾物、被害人醒來發覺、四人行兇、輪流至浴室沖洗身體、幫女性死者更換睡衣、清理現場。如此多的行動想必歷時許久,但屋中睡著的小孩並無察覺。

當然小弟在第四點和第十一點也是用常識判斷,並非完全源於事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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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常識。

「一個人不可能單獨多刀」
2000年王鴻偉情殺案176刀。

「沒事幹嘛警察會牽托你?」
從過程來看,警方的動作非常迅速,王文孝供出王文忠,從王文忠供出其他三人。

「他們都承認人是他們殺的。」
至少在檢察官第一次筆錄中劉秉郎沒有承認。重驗錄音帶,蘇建和算不算承認很難說。莊林勳的大概可以當作誘導範本。

「幾十個法官都判錯了嗎?」
實際上在近年來的一連串司法改革之前,所謂的合議庭法官是徒具虛文的。

當時的司法案件,合議庭三名法官通常只由承辦法官負責調查案件,另外兩位法官只會在最後宣判庭到場。

甚至開庭時,檢方也無需出庭,法庭中僅有法官與辯方律師,法官審閱卷宗後,有需要說明或疑異之處,才會允許辯方律師發言。

在本案中,只有筆錄和足以證明王文孝涉案的事證,有利於其他嫌犯的事證如浴室毛髮、檢方問訊錄音帶等,在一審都沒有提出。辯護律師申請的不在場證人,法官無一允許證人出席(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年重訴字第二三號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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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不得而知真相,小弟也是,小弟只能就小弟看到的來判斷。

當然法官能看到的更多,除了更二審的李相助法官之外,他開了兩次調查庭一次辯論庭即維持原判,法庭筆錄一共十頁,死刑,死刑,死刑。
舊 2007-07-04, 01:19 PM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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