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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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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98
原則上競業條款是違反勞工工作權的,勞工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不過,如果資方有在競業條款下附上限定期限內可以支領生活輔助金之類的,那資方是可以藉此要求勞方不得在有競爭關係的敵對企業內任職的。

資料來源:以前找的記憶(所以說相關規定可能修改,也可能因為人老而記錯了... XD )
舊 2007-07-04, 11:1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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