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一個外行人的看法,會對此案留意當然是因為一堆人權團體及義務律師的奔走
雖然有人會覺得他們是吃飽沒事幹,我卻是覺得會吸引他們投入一定是其來有自,畢竟做這些事得不到金錢利益也不見的能讓他們在歷史留下美名
相對於法官檢警系統來說,每名被告的生死固然重要,但是他們天天面對,總是必須下判斷,而案件的繁多,又不見的他們都可以有從容的時間仔細思考,於是根據自己過往的經驗來做自由心證或許也是他們下判斷的重要依據。
說實話我以前也沒有從頭到尾仔細研讀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大多看到的就是質疑法官的論點,這次特別研讀前面某網友提示的此次判決書第五點及監察院的報告,我是覺得法官所以判有罪當然也有他自成一套的邏輯及依據(例如在我知道被告有人會**妓後我對他們是否可能涉案的看法也會有所動搖),不是純粹故意入人於罪或是死不認錯這麼簡單,但是他們對於被告提出的不在場證明及刑求疑慮並未有合理的解答,就我的看法,以前的檢警看守所根本是同一陣線的人,連重要錄影證據及自白紀錄都會不見或被竄改,要只相信官方單方面的紀錄真的很難
而且對於不在場證明所謂三點多一點和三點半的差別,法官就不予採信,對於四人漏洞百出贓款犯案過程及工具很難兜得攏的問題法官又說是時日久遠在所難免,如此的雙重標準真的很難讓人不懷疑法官的公正客觀立場在哪裡
至於要說是自白書的不一致,我的解讀是警察逼人招供通常也認定對方是犯人,他會叫你自己認罪,招出自己的犯案經過,而不會覺得你沒做過是被他逼迫才編出來的,所以他們就會把可能未犯罪的人編出的自白書原本呈上,而不那麼在意到底一不一致,事後發現不對再叫嫌犯改口就好
以上是我個人看了這麼多討論後一點淺見,與大家互相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