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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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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clamation

引用:
作者IKA
1. 我認為批評 teszd 的人可能在無意間簡化了問題,大家先看過teszd他引的文章比較好
依照teszd所引出來的文章,有關蘇建和陳述自己遭刑求的那一段
法官審理的結果,發現蘇建和所述自己遭刑求的方式,與在蘇建和身上發現的傷不符
所以蘇建和有關刑求的抗辯當然不成立
否則
難道各位要法官依照「不符被告所述之刑求方式所出現的傷」來認為刑求成立?


蘇建和自述其在接受汐止分局警方詢問時曾遭到刑求,其中還被用電擊棒電擊下體,導致其生殖器潰爛。但其在士林看守所的身體健康檢查表上所被驗出來的傷卻又沒有下體受傷的證明,這部分的確是一個問題。但若要依此就驟然論斷”蘇其實就沒有受到刑求”那也言之過早,太過武斷。因為別忘了在「監察院對蘇建和等三死刑犯調查報告之調查意見」裡亦有明述:

「本院經向台灣台北士林看守所調閱陳訴人等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二十時四十五分入所健康檢查時所製作之「新收被告健康檢查表」記載外傷記錄為:莊林勳頭顱背面及前額有疤、劉秉郎空白、蘇建和則左手紅腫、左膝瘀青、右手紅腫,將此記錄對照證人即汐止鎮保安里第一鄰鄰長高水木於台灣高等法院具結證稱「八十年八月中旬蘇建和被汐止分局抓去,第二天刑警押他至蘇建和的家,蘇建和臉部有三處瘀傷,走路一跛一跛」,兩者時間及情況相符,從而蘇建和辯稱遭刑求逼供乙節似非無端,揣以三名陳訴人當中,蘇建和在分局一再否認犯案,故其受傷痕跡最為明顯,當屬合理之推斷。」

並且請注意,以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裡,還有汐止鎮保安里第一鄰鄰長高水木先生作為人證,所以可不是憑空憶測的。另外,前面亦有網友提出,有時嫌犯本身為搏取同情,所以有可能明明只被打一拳,也有可能對外宣稱自己是被打兩拳或是另遭到其他刑求,但第二拳或其他地方沒被驗出傷,並不代表其就沒有被打第一拳。

引用:
作者IKA
3. 因為被告的自白也當然是證據方法,而法官也不能僅依被告之自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所以法官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但因本案目前之證物不足,所以法官在判斷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時,就必須綜合評量各被告的自白相互間、與現有卷證資料間是否有重大的差異。那依照判決結果來看,應可推論法官在被告自白與現有卷證資料間找不到關鍵的歧異而可獲得絕對無罪的心證...


1.在本案最關鍵的兇器問題上,法官堅決只採信王文孝的供詞和法醫研究所的鑑證報告,卻完全不顧蘇建和等三人的口供與王文孝口供、法醫研究所報告之間的矛盾,也不理會專家證人李昌鈺博士所判斷的”很可能是一人一刀”的鑑證意見,這個部分,我在前文已有詳述。亦即,本次合議庭的做法,在命案上最關鍵的兇器問題上都置矛盾如罔聞,就已經違反了你自己說的:「法官在判斷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時,就必須綜合評量各被告的自白相互間、與現有卷證資料間是否有重大的差異。」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1&postcount=210

2.你說:「應可推論法官在被告自白與現有卷證資料間找不到關鍵的歧異而可獲得絕對無罪的心證...」這就是違反了我國現行司法的「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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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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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7-02, 03:29 A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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