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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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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無論如何都是非常弱的證據
假如單純只有自白,沒有其他佐證
就算沒有刑求,拿來判刑也有很大爭議
更何況還有刑求的疑慮
我們的刑法已經確立是採無罪推定
只要證據還有疑問,就不能判刑
而不是反過來說,"沒有辦法確定無罪就判刑"
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罪
但是在這個案子,他們有沒有罪根本不是重點
證據的有效性才是
假如法官判刑,並且法務部執行判決
就等於是我們的司法體系默許了有罪推定、非法搜查、以及刑求
這是對於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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