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認真的看完李庭長的這份總整理,但卻又令我確信本案最重要的一個疑點無法釐清,就是兇器的問題。
兇器到底有哪些?有幾把?
1.王文孝-檢察官八十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汐止分局第一次偵訊:
問:你帶何種兇器?
答:我從頂樓搭蓋之違建下來,經過廚房,順手拿
菜刀進入房間,我怕被發現, 可以嚇對方。
2.王文孝-警方於八十年八月十五日凌晨四時三十分在汐止分局第一次訊問:
問:請你將與王文忠等四人,殺害吳銘漢及葉盈蘭夫婦當時情形,詳述之?
答:...王文忠說不然我們 找個地方弄點錢,我就提說要找地方不如就在王文忠家隔壁,我說我有辦法進入,然後黑仔、長腳、黑點就從機車箱內拿出預藏之
水果刀、開山刀、警棍,一同上至四樓門口,我叫他們在此等我,我就由吳銘漢家五樓加蓋之房子從窗戶潛入到四樓開門讓他們進入,進入後我立即至廚房拿
菜刀與他們衝進臥室將吳銘漢與葉盈蘭押住後...
3.莊林勳-警方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凌晨四時在汐止分局第一次訊問:
問:你們如何做此案件,請詳述之?
答:..王文孝停車提議去搶劫錢財,我們同意後一起來到命案現場車停好後,王文孝分配任務,由王文忠在樓下把風,我們四人上樓,但上樓至三樓時,王文孝把預先準備之
開山刀分給我,其他王文孝、劉秉郎同樣拿開山刀,蘇建和分得 一把較小的刀(我不知是什麼刀),並叫我們在三樓等...
4.莊林勳-警方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九時在汐止分局第二次訊問:
問:共有多少兇器?
答:是王文孝上樓拿三把兇器,
我、王文孝及劉秉郎三人各拿一把開山刀,侵入屋內尚未進入房間時,蘇建和去廚房拿
菜刀...
註:後劉秉郎及蘇建和兩人對兇器的部分由於同樣指出是三把開山刀和一把菜刀,故在此不再贊述;另,王文忠關於兇器的描述,僅說是王文孝拿來
用報紙包好長長(約一尺左右)的東西交給劉秉郎及莊林勳兩人而已。
5.法醫研究所90法醫所醫鑑字第04800666號鑑定書:
「由吳銘漢及葉00骨骸中界定為可供鑑驗骨骸刀痕,經高解析度超音波與電腦斷層影像鑑驗所得之可辨識刀痕形狀,顯示兩位受害者顱骨多處刀痕截面角度不同,刀痕切削面平整顯示刀刃沒有變鈍的跡象,僅有此一小缺口。觀察受害者之顱骨刀傷,由角度或是刀痕底部的擠壓特徵來看,凶器為重型鈍器,刀刃角度不同,且刀刃形式也不一樣,而上述兩類顱骨刀痕與葉00之肩胛骨刀痕特徵又不同,
因此研判至少有三種類。」
6.李昌鈺博士鑑證報告:
羅秉成律師(以下略稱羅):關於本案凶器的菜刀,兩位被害人身上所受刀傷是否為本刀所造成?
李昌鈺(以下略稱李):很有可能。一般菜刀多為長方形,只具有兩個尖角,一個切面。本刀則接近正方形,有五個尖角,三個切面。再加上行兇時的方向,力道,可形成各種不同形狀的刀痕。
砍切割刺刮傷,本刀均可形成。
羅:從被害人傷口數量或傷勢可否判斷加害人人數?
李:很困難。
羅:可因此判斷凶器數量嗎?
李:必須原始現場,屍體及其他跡證都保持完整才有可能。
羅:一個人有可能連砍70幾刀嗎?
李:當然。在我的辦案經驗中,甚至有一個人連砍274刀的例子。
羅:有無可能只有一把凶器?
李:很可能,照片上所有可見的傷痕,本刀均可完成。所以本案絕對不能排除一
人犯案的可能性。我的理由有四點:1.現場房間很狹小,能夠活動的只有床頭右側,若依照檢方所稱「四人刀棍齊下」,空間太小;2.如果多人在場,噴濺型血跡不可能像照片所顯示的既多又完整;3.現場只有兩種鞋印,走廊亦然,其中一種居然還是警方不小心留下來的;4.被害人所受刀傷雖多,並不能據此證明為多人犯案,
且無棍傷瘀傷。
我的問題就是,本次更一審高院合議庭拒採李博士的鑑證意見,而引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並據以確認殺害吳銘漢夫婦之兇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開山刀3種,且另推定行兇者為2人以上。(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9701)但即使先暫不論李博士的看法,光是被告蘇建和、莊林勳和劉秉郎三人的供詞,就都異口同聲的指出兇器是三把開山刀和一把菜刀,不是三種,也沒有警棍(所以當然會沒有棍傷瘀傷。)
簡言之,本命案的兇器,都底有幾種?有幾把?根本就眾說紛云,唯一一把現在被找到的兇器-菜刀,上面還只有王文孝的指紋和吳銘漢的毛髮,而這就被合議庭拿來作為定蘇建和等三人死罪的”物證”。
合議庭堅決只採納王文孝的證詞和法醫研究所的報告,就說兩者"若合符節",是"無矛盾之處",卻置蘇建和等三人供詞與王文孝及法醫研究所鑑證報告的矛盾不顧,也不顧專家證人李昌鈺博士的鑑定看法,原因為何?根本就沒有作任何合理的交待,這當然無法令人接受!也令人不禁懷疑合議庭法官是否真是"心證已成,其他多說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