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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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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說他的自白是被刑求得來的,而檢察官又無法證明
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這自白其實是不能當證據用的。

法官採用有爭議的自白當判決依據,應該是違法的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10001156


其實此案討論的重點不是蘇建和三人實際上有沒有罪,
而是有沒有足夠可信的證據判他們有罪

因為無罪推論原則所代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如果沒有足夠的客觀證據
證明嫌犯有罪,那麼即使他是真兇,也必須無罪釋放。

也就是"寧可漏殺,也不能錯殺"

所以像CSI影集就常提到,凡事一定要按照規定來,否則將有可能因為
不當的行為造成證據無法被採用,因而讓真兇逍遙法外。

可是在台灣,不管是證據的採集、檢驗及保管上都非常馬虎不專業,
加上法官對證據採用的自由心證程度很高,又沒有適當的法規作約束,
導致整個司法制度出現相當大的漏洞。
舊 2007-06-30, 06:29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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