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ewei
現行制度下 是要的
如果你沒有拋棄繼承的話
時限是兩個月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看到不能通知者, 不在此限了嗎?
第一順位繼承人 應該是你弟的妻子跟直系血親 也就是你弟的兒子
如果你弟死亡, 你弟妻子拋棄繼承, 然後又沒有辦法通知你
然後如果你父母也過世的話, 恭喜你 自動取得繼承你弟遺產的權利
所以覺不覺得 限定繼承才是好的方法?
前面那個講 道義上要還? 我只能說 還你大頭啦, 這只是造成更多的人要負荷太多不屬於自己的債務 然後 等著去燒炭 然後 再把債務移轉到不知道要去拋棄的人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