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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u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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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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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k8540350
94年9月1日起會員迴轉金實施兌換期間限制,可兌換期限為十八個月,逐月扣抵、逾期失效。
而94年9月1日前所累積之迴轉金,起算期一律以94年9月1日計。

這大家都知道

一年半還換不掉也拖太久吧?
舊 2007-06-22, 09:56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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