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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治療攝護腺 未告知肺病變 患者罹肺癌 醫師醫院判賠200萬

也許大家的想法是 "判的好"

不過一般的行業心態說不定也有類似的情形, 尤其是作為員工的....

老闆上星期要我把伺服器的硬碟更換, 結果下個星期風扇不轉了也要怪罪到我頭上...


不是有點相似嗎 ?

(我知道... 這個比喻又不合理了. 因為人命跟伺服器的風扇不是同等級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100082,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6.21 
治療攝護腺 未告知肺病變 患者罹肺癌 醫師醫院判賠200萬
王己由、陳怡妏/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長邱文祥,5年前在台南奇美醫院擔任泌尿科主任,為江姓病患進行攝護腺手術,從肺部X光檢查發現病變,卻未告知江,和建議進一步檢查,一年半後惡化成肺癌第4期,經江狀告求償,法官判決邱文祥和奇美醫院須連帶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邱文祥昨日對於判決結果,未做正面回應,僅透過衛生局人員表示,事情發生在任職奇美醫院期間,一切應由奇美來回應,他個人不方便表達任何意見。

本件醫療糾紛案,起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從事文具中盤批發買賣的61歲男子江東隆,因攝護腺腫大,前往永康奇美醫院求診,經時任泌尿科主任的邱文祥診斷後,判定須開刀治療。

邱文祥為確保手術及用藥安全,手術前安排實施胸部X光攝影檢查,結果發現右上肺有小的軟組織結節、左上肺纖維化及發炎性結節。

原告江東隆表示,當時邱醫師並未告訴他就直接進行手術,惟術後攝護腺肥大的症狀仍未治癒,江醫師建議須二度動手術。

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江某二度做完胸部X光檢查,發現右側肺門凸出及密度增加,輕度左上肺纖維鈣化病變,檢查報告建議做進一步檢查。

江先生說,當時邱醫師依舊沒有將前述檢查結果告訴他,讓他不知有進一步檢查必要,直到九十三年底,他久咳不癒前往檢查,才發現已惡化成第四期肺癌,存活率從第一期治療後的7成至8成5機率,遽降到百分之一以下,讓他精神異常痛苦,要求奇美醫院和邱文祥連帶賠償他精神慰撫金2百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邱醫師和奇美醫院抗辯,他們只有負責治療江某攝護腺肥大的義務,並沒有治療肺部腫瘤的相關給付義務。

不過,法官認為邱醫師在手術前既然安排胸部X光攝影檢查,依照一般公認的醫療行為準則及規定,邱醫師雖然沒有義務就胸部X光攝影檢查報告加以判讀,以究明有無罹患肺癌的病灶,但邱文祥仍應有完整且忠實地將檢查結果告知原告的義務。

判決書強調,邱醫師既然沒有將胸部X光攝影檢查報告最後一項:「建議側面照片進一步檢查」告訴原告,即應認為違反一般醫療行為準則,並未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的注意,違反醫師法12之1條、醫療法82條第1項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奇美醫院為邱文祥醫師的僱用人,依雇傭關係,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判准連帶賠償2百萬元。

邱文祥是陽明大學畢業,曾任奇美泌尿科主任、台北醫學大學附醫泌尿外科主任、中華民國內視鏡外科醫學會理事長,經歷完整,是泌尿界與腹腔鏡權威。

市立醫院整併時空降擔任忠孝院區院長;前任衛生局長宋晏仁閃電請辭後,邱文祥即獲拔擢為衛生局長。
     
      
舊 2007-06-21, 03:1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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