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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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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willism
請看"英文實務課程實施要點"

未過英檢就不能畢業?? 其實也不是

http://tve.npust.edu.tw/npust/aa/6.htm

難過一點, 暑修36小時英語文補救教學課程也就得了. 只是這不就回到問題的原點, 這樣只加強英語36小時也無法打怪掉寶練功. 需要用到英語的那些 (e.g. 應外, 常跑圖書館翻期刊的) 自然會有基本功力, 用不太到英語的那些 (e.g. 幼保, 社工) 練了也是 %$#@! 所以這條規定立意雖佳, 可惜和現實不大相符.

[英文是溝通工具] 就和 [汽機車是交通工具] 基本上是一樣的意思. 考過英檢初級與考過汽機車駕照也是一樣的意義. 問題是有沒有實際效益? 如果日常生活作息用不到或是很少用, 即使拿著駕照也不敢開上市區道路, 即使英檢過關還是開不了口, 寫不出文章 ... 那麼這張證照也就白考了. 但是有一點: 無照駕車是違法, 英檢不過講英文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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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凡通過第二條所列之測驗之一者,應自行保留成績單,於第四學年第一學期修習「英文實務」課程時,持成績証明單向任課老師登記,當作通過此課程之憑証。第四學年第二學期通過者,自行持成績單至教務處登記。

五、如於畢業前仍無法通過第二條所列之測驗者,應於該畢業年度之暑假期間,修習英語文補救教學課程共計36小時,密集加強閱讀及聽力能力。凡參加者需按照暑修班課程收費標準付費,並參加由應用外語系英語教學小組指定之能力測驗考試,及格後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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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6-21, 06:27 AM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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