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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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hair
1.殺人只有故意的,刑法276稱為過失致死
2.您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兩罪之間當然不用論因果關係...我想表達的,是酒後駕車而肇事之人,未必都那麼可惡...甚至有些比較極端的案例連過失致死都不會成立(像是我舉的例子,客觀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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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不能同意你的第二點...酒駕我想連國小小朋友都知道...雖然他可能人很好...不過有一句話...不可為而為之...那就不可以原諒...都知道不可以去做了...還去做...那就叫做..故意...過失殺人...我覺得罪太輕
假如他車速80公里..酒駕跟正常清醒的人...反應時間只要差一秒...汽車就會多跑22.2公尺...這一段距離對於車禍或不車禍就差很多了
過失應該是說在正常行駛而對方突然衝出來....你無法讓行駛中車輛煞車..而撞到那才有資格說過失
酒駕我覺得比較合理的判法是...蓄意殺人...因為...不可為而為之
因為酒駕撞人...那被撞死的請問會比撞人的可憐嗎...而且對方還有家庭...對方的丈夫跟小孩何其無辜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