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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海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
引用:
作者nhair
1.殺人只有故意的,刑法276稱為過失致死
2.您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兩罪之間當然不用論因果關係...我想表達的,是酒後駕車而肇事之人,未必都那麼可惡...甚至有些比較極端的案例連過失致死都不會成立(像是我舉的例子,客觀不可歸責)

理論探討都很容易
但實務上酒駕至少你過失很難逃掉
何況你少討論一個原因自由行為
舊 2007-06-06, 09:34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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