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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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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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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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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ity7
因為她犯的不是「酒駕肇事」,所以也不需要證明酒醉與肇事有因果關係,
她犯的是1.公共危險罪 2.過失殺人
因此,在這次事件中...
假設她沒喝酒,依然會成立過失殺人
假她她沒撞死人,依然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喝酒又撞死人,當然兩者皆成立,所以不需要考慮酒駕與殺人之間的因果關係,
ps.個人看法...有錯請指教

1.殺人只有故意的,刑法276稱為過失致死
2.您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兩罪之間當然不用論因果關係...我想表達的,是酒後駕車而肇事之人,未必都那麼可惡...甚至有些比較極端的案例連過失致死都不會成立(像是我舉的例子,客觀不可歸責)
__________________
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07-06-06, 09:04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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