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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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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林小開
嘴上說是絕對路權,實則法官自由心證。

某同事的老公的兄長碰到違規飛奔小孩,掛了,應注意而未注意,賠!
某同事的朋友深夜時速50碰到安全島樹叢飛出的歐巴,掛了,應注意而未注意,賠!

怎麼注意?絕對路權?是絕對路人權吧!搞到人家賣房子賠錢,法官你以為自己在發
均富卡嗎?...

唉.........


連法官都不在乎法律優先了.........
 
舊 2007-06-06, 05:08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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