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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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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66
引用:
作者林小開
今天若是沒酒駕,大家絕對站在林小姐那邊。
不懂得珍惜羽毛,夜店、酒駕,砍掉重練吧!


不過吸毒都能通告四處接了,酒駕肇事大概會更紅吧

話說,台灣何時要把酒駕肇事視為蓄意殺人?還公共危險1年以下咧


不會啦!!至少我相信大多數人還是知道「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也不應該把人撞下去∼
討厭的是真的有少數人直覺認為對方該死就刻意撞下去的也有…(記得先前討論串就有)

支持以「無特定對象蓄意謀殺」罪名來對待酒鴐者…
舊 2007-06-06, 02:4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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