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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壹蘋果網絡
警員張永生巡邏時認為,男子李永慶駕駛轎車排氣管聲音過大
將他攔下,依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開了張六千元罰單。
但李認為警方沒用儀器測如何判斷音量超過標準,提起異議,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警員不能只憑個人主觀判斷,必須有儀器數據佐證,
罕見地撤銷罰單裁定不罰。
二十七歲的李永慶在打官司前還上網找資料,跟網友討論。
李說:「該我被罰的,我一句話都不會吭!但不該罰的,我一定爭到底!」
至於開出罰單的桃園縣警員張永生,因為昨天剛好調職休假,無法得知他的看法。
警政署昨也未對法官裁定作出回應。
李永慶是改車玩家,他的白色Lancer轎車能改的地方都改了。
今年一月十二日他要從台北縣鶯歌家中開著愛車到桃園上班時,
行經桃園市介壽路一段,引起值勤警員張永生注意。
認為李轎車的排氣管聲音太大,於是騎車追趕把李攔下,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罰則,
開了一張六千元的罰單,還記違規點數三點並參加講習。
但李不能心服,認為警方只憑直覺開單,沒經過科學儀器檢測,
如何判斷音量的大小,更何況他並沒拔掉消音器,因此向交通法庭提起異議。
板橋地院一審時,法官支持警方的裁罰。
但是李抗告到高院後,合議庭發現交通部曾在二○○一年曾經有會議紀錄,
認為改裝車輛原有規格設備產生噪音的取締機關應是環保單位,
只有環保局經過儀器檢測稽查取締才能認定,
警方只能取締車輛外觀明顯排氣管、消音器損壞的案件。
合議庭指出,
舉發的警員主觀認為李轎車的音量已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
完全沒有儀器設備檢測的科學數據可以佐證,因此裁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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