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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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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刑法235條的法條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35 條

一、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舊 2007-06-03, 11:51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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