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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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nk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
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
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並且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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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能知道被繼承人在外是否有多少債務,不然要如何開具遺產清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