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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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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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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vbpciwx
我想我說的簡單一點好了
小弟從94年7月11日到96年的7月11日,共2年
公司只給我休7天,也就是到公司做滿2年才有7天特休
公司說第一年不算,第2年才算 我說的夠明白了吧 謝謝大家

答:
滿第一年時,公司應給予7天特休,
以你的工作時間來計,第一年,95年7月11日起,公司應給你七天年假,
而96年7月11日起,公司應再給你七天年假
如果公司不給你的話,可以找當地勞動基關(例如台北市勞工局)
P.S公司一定要給,

iamvbpciwx
如果小弟是在6月底離職的話,是不是除了能休去年的7天,另外再加上
7* 6/12=3.5 也就是7+3.5天=10.5天呢
我們公司居然是想解釋成你在公司待滿1年時間不算,等滿第2年才給你7天
而且這7天還要你平均分配於4季休完
也就是我94年7月11到公司任職,我要做到96年7月11(滿2年)才能休7天,照勞基法規定我就算要在1月份就休完7天那也是我的權利吧,如果我當年度離職的話,看我做到幾月,公司也應該要把那額外幾個月的特休再另外補給我吧

答:
不能的,除非公司有特別規定,可以這樣做,若沒有的話,就依勞基法的規定,"滿兩年"才有再加7天的特別休假

yider
計算方式為,到職後一年,可享有七天特休
而一般為了讓之後的年度可以容易計算
所以在你到職一年後,也就是95年7月,貴公司當年給予你3天的假期
這部分應該勞工手冊上會有張表給你參考

在96年7月以前離職的話,你應該只能再休4天
而因為你是準備於96年6月底離職,也就是說第二年正好要滿1年時離職
則第二年特休應於七月之後生效,也就是於96年7月至97年6月底才可休這7天特休
因此你今年還有三天特休將無法拿來請假

答:
以上有誤,勞工手冊是公司與勞工代表所簽訂的,內容可優於勞基法,但不可低於勞基法
例: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可享七天特別休假,但若貴公司有與你們簽訂勞動契約(正式的名稱)時,如果公司願意給你一年十天特休~~這也是貴公司的事,其它公司不會因為你們公司的勞動條件比較好,就比照辦理
所以第二段所講的,也僅限於你(yider )公司可以這樣比照辦理,
正好滿兩年前離職時,視同未滿兩年,公司在勞基法的規定下,沒有理由給予你第二年的特別休假7天


iamvbpciwx
我從94年7月11日做到95年7月11日,有些公司會在7月12日就給予7天假期(因為滿1年了),而有的公司是給7*5/12=3天,當年度未休的7天則在96年1月1日開始休,為何您說我從96年1月1日到96年6月31日才有4天呢??
不是應該我休我前年未休的7天再加上我96年1月1日到96年6月31日的4天呢
7+4=11 謝謝
而且照理講,如果員工在未滿2年前離職,或是在快滿2年期被公司解僱,公司也一樣要把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給你,不然公司在員工快滿2年時把員工解僱的話,那不就賺到7天特休了嗎?

答:
有些公司在員工工作未滿一年時,依月份給予特別休假,依這種算法,該公司的特別休假規定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所以公司可以逕行實施.如果你們公司沒有的話,也只是遵守勞基法,你們公司沒有違法的情況
沒錯,請看我上面寫的勞動基準法實行細則第24條有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請大家注意到一點,每家公司的勞動規則都不一定相同,勞基法的精神是在於,公司可以優於勞基法的規定對待員工,但不得低於勞基法
舊 2007-05-23, 09:57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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