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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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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引用:
作者台南
公司沒必要給薪水,因這是您自行放棄的。
但如您要休完,公司要求不可,就必須補給薪水。
這也都是看公司在您進公司時的規定,
您進公司後修改的,在沒經過您同意都不算數。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內有規定:
第24條
本法(指的是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所以特別休假在離職前未能休完的話,顧主應給予薪資
這邊指的特別休假就是指工作滿一年時,應有七天的特別休假
P.S再附注一點
工作1~2年,每年的特別休假為7天
工作3~4年,每年的特別休假為10天
工作滿5~10年,每年的特別休假為14天
工作滿10年以上,每多一年,特別休假再多加一天,一年的特別休假最多為30天
舊 2007-05-23, 03:27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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