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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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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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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arstorm-2
流浪狗救不完的.

收養不如想想如何處理源頭,
乾脆棄狗可以舉報, 要罰錢吧.

台灣流浪動物未免太多了.



我個人覺得好難區分

到底什麼叫流浪動物....是指被人遺棄的叫流浪動物,還是在都市中生活的
不為人所養的通通稱之為流浪動物呢?

我以為被人遺棄的或許可以這樣說啦!那麼是不是非人所養的就沒有生存權?
就應該讓她們消失而不能共處?說極端一點,難道要有人的地方都不能有其他
動物的存在,要通通區隔開來嗎?

這樣的想法有點人類自我主義
舊 2007-05-21, 10:25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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