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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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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k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引用:
作者cool810
到案日期是這個月28號

罰單上舉發條例跟你說的一樣但沒有註明罰款金額

原本也是以為三千,照著罰單背面電話語音轉帳才發現是四千

對了,隨附的照片隱約看出後面跟著一排長龍,沒有下次了


剛才查了一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K0040012

http://202.39.131.142/weblaw.htm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修正之第 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
.


.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應還是三千元才對呀

最好還是去問清楚才好
舊 2007-05-19, 02:1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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