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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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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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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告知B君在"監理所"上班,將"A的車號記下後回去把A的資料調出"然後"帶著A的資料"去警局報案並作筆錄<<<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一(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

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三(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一十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一(洩密之處罰)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 之二(加重其刑)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一十九條(告訴乃論)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舊 2007-05-17, 07:17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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