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天下午在趕回家的途中,為了閃避前方緊急煞車的車輛
於是去擦撞到右車道的機車
也有請警察來協助處理,但尚未做筆錄
後來我到醫院去看被我撞到的傷者
他姑姑就一直說他的傷勢(小腿的小骨骨折)要半年才會好
而且期間都無法工作,要我拿十五萬和解..
我哪有這麼多錢..
請教一下懂這方面的網友們,我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險 的"個人傷害"、"意外事故之傷害"、以及"意外事故之財損"
朋友是說保險公司會賠償對方的醫療以及機車的維修費用
那他不能工作的這段期間,我必須賠償他嗎?
還是已經包含在"意外事故之財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