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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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am625
我猜主要問題是出在以下此句吧..
供不特定人點選觀覽
簡單的說
就是任何人不用註冊都可以看到內容的開放論壇
就不能貼色文
換句話說
是不是要是在PCDVD發色文
站長又不砍你帳號
那因為不是供特定人士閱讀
可能就沒罪?
以上為不負責任說法
不知道是否有法界專業人士
可以提供專業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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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基本上只要是網路上所發表,幾乎都可以算是符合供不特定人關覽之要件。
至於前面有人猜說網站在國外是否台灣法律管不到,其實只是台灣相關單位無法直接關閉該站點,但是對於在其上張貼文章之人,只要人是在國內,照樣可以論罪科刑。最多只是站點在國外所以要透過IP追查身分可能麻煩點罷了。
色情網站存在並不代表它合法,所以在其上張貼文章自然會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