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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lros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9-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時,為告訴乃論。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我了解,不過這和懷孕者當事人有何關係
違法的是與未成年(少女)****的主事者不是嗎?
同樣的,高中有超過半數都是未滿18歲,實施這項措施也面臨同樣問題,情節輕重不同而已
所以這樣說幼稚園到國中應該也要實施,他們也有相同修課的權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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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5-10, 12:09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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