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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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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ros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9-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時,為告訴乃論。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頭沒寫國小, 國中, 高中女生懷孕是違法. 也沒說這些懷孕的女學生可以請產假是違法的.
違法的是做出造成懷孕的事情. 並不是懷孕後要生產請產假這件事.

不然... 強姦也是違法的, 難道被強姦的人決定生下小孩時, 就不能請產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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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碎碎念...
舊 2007-05-10, 12:01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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