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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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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引用:
作者MITSUI-GD74-
用一支大過來換取一個人生歷練的重要教訓..我認為值得...

事件中的學生已構成法律刑法上之公然誹謗罪..教官若不爽是可以提出告訴的...

且事件中的教官並無犯下任何可讓學生提告之罪名..以任何立場角度觀點而論..此位學生都是站不住腳的..只被記一支大過了事算幸運了...

(不過對發文者的描述..我持保留態度..畢竟是耳聞而非當事人或在場人...)




這個..姑且不論當事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算構成也是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您的引用似乎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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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5-08, 04:14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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