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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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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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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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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影響。也就是說,離婚後,不管有沒有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對小孩仍負扶養義務。因此,倘若離婚後,配偶拒絕承擔小孩的教育與生活費用,那麼你〈妳〉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孩為原告,對小孩的父親或母親起訴要求其負擔。

1.你舉的例子應屬契約內容違反強制(上開1116條之2)規定,無效(民法第71條).
2.有監護關係小孩應屬未成年人(或禁治產<-阿達..),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其對外所為的意思表示(如契約..等),需經監護人同意始生效力;但即使監護人同意--同上.

不曉得有沒有引用錯誤 ,參考及之..
舊 2007-05-07, 12:16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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