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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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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95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須知-六、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007/4/25
  員工取得的分紅配股,面額部分須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課徵一般所得稅,而「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則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謂「可處分日」,股票若是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就是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則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因為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即可處分,故規定以取得股票之次一日,其時價超過面額部分計算員工之基本所得額,並非等到股票出售時才認列基本所得額。日後員工實際處分股票時,無論產生利得或損失,均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圍,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因停徵所得稅,故此部分的處分損益並無課徵所得稅問題。
至於所謂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若屬上市或上櫃股票,係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
二、若屬興櫃股票,係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成交均價。
三、其餘股票,則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前一年內沒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舉例而言,員工甲於95年獲配員工分紅配股10,000股,該股票於95年9月5日撥入員工甲的集保帳戶(此日即為股票可處分日), 95年9月6日的股票時價為每股16元,員工甲於96年2月1日以每股19元出售全部股票。故員工甲於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須申報薪資所得100,000元(=10,000股×面額10元),並將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60,000元【=10,000股×(16-10)】,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為方便員工取得申報上述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必要資訊,已配合設計專用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由公司填報員工分紅配股之發放股數、可處分日次日之日期、時價、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金額等項目,員工無須再自行蒐集資料認定「可處分日」及「時價」,甚為簡便。
  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在600萬元以下者,毋須申報基本稅額,故僅有少數所得相當高之員工,才可能需要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一般員工應該不會受到影響。
舊 2007-05-01, 09:32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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