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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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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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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
我認為法官的判決也怪怪的, 因為

1. 在市面上或網路上買的片子也都是包裝完整, 甚至還印著 "版權所有...." 的字樣
請問消費者要從哪裡判斷它是否為盜版片? 消費者不可能知道所有代理商的名稱吧?
如果從單價來看, 一套199元的正版連續劇也在所多有, 根本難以判斷.

2. 代理商的片子發行量又如何? 總不是只發行個一兩千套, 只能在特定地點或網站買到吧?
倘若不幸買到盜版片, 代理商又會協助善後嗎? 還是只能算自己倒楣??
如果代理商片子的品質好, 又容易買到, 買盜版片的人也會減少不少吧?
難道代理商不做好它的責任, 只將焦點集中在這裡, 就算履行代理權嗎?

3. 著作權法難道不保障 "善意的第三人" 嗎?
我記得買盜版的人是不罰的, 那麼不知情買到盜版片再轉賣的人是否也適用?
如果是一套兩套, 被視為 "販賣" 盜版片, 似乎有點說不太過去吧!?
舊 2007-04-29, 11:20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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