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899.shtml
網拍賣盜版 小賣家賠大錢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張立勳/台北報導】 2007.04.29 03:38 am
(已貼過不重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904.shtml
網拍釣魚 3片賣200 被抓賠20萬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7.04.29 03:38 am
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網友買來影音光碟看過後,就上網拍賣,不少人因賣的是盜版品,引來擁有版權的代理商找上門。如果私下和解動輒以十萬、廿萬元計;如果上法院,由於網友並非大量重製圖利,多數判緩刑,但還是要賠償。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和地檢署審理、偵辦的案件,卅四歲的杜姓女網友九十四年十月,在台北市光華商場以二百廿元購買一套八片日劇「女系家族」光碟片。十二月間上網以一百廿元出售,基本國際公司佯裝買家匯錢進杜姓女子帳戶,收到她寄的光碟後報警逮捕她。
檢察官查出,基本國際雖然代理「女系家族」,卻未在台灣發行這套日劇光碟片。檢方認為她在不知情下買到盜版光碟,沒有觸法,但她為了解決此事,仍花錢消災與對方和解。
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廿三歲的何姓女學生在網站以二百元購買日劇「流星花園」一套三片光碟。去年一月她在拍賣網站以同價格出售,被基本國際公司指控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父母拿出廿萬元和解,才獲檢方不起訴。
也有人被抓後堅持不和解,循司法途徑解決的反賠得較少。卅六歲黃姓水電工,在雅虎奇摩網站以二百五十元買了一套兩片「在世界中心呼喊愛」看完後,以一百五十元上網出售,他到松山火車站交貨時,基本國際公司法務部副理吳樹明會同警方以違反著作權法逮捕他。
黃姓水電工沒有錢和解,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基本國際再提民事訴訟求償廿萬元,法官認為才兩片光碟損害不大,求償廿萬元太高,判賠兩萬元。
另外,台北市方姓女子在光華商場買了日本電影「死亡筆記本」光碟,看完後上網拍賣,很快就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要她在本月十一到案說明,目前正設法和解中。
【2007/04/29 聯合報】(原報頁附圖列舉"魚餌",請務必參考)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894.shtml
不管賣幾片 著作權法「通殺」!
【聯合報/本報記者劉峻谷】 2007.04.29 03:38 am
「罪刑相當」是法律制定的原則。轉賣兩百元的影音光碟片卻須花十萬元、廿萬元和解,顯然不合情理,但這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賦予代理商告發販賣盜版者的權力,唯有修法才能解決。
法界人士指出,檢警偵辦著作權案件,應該先查明代理商的代理權限。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第四項規定,代理商要有專屬授權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行使權利。亦即代理商要獲得原公司授與重製、出租、重播、出售、查緝等十一項權力才算專屬授權,才能提訴訟。
如果僅是授權查緝,就不是專屬授權,不能代表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還會吃上包攬訴訟的刑責。但因為智慧財產局對授權採創作制,沒有登記和公告規定,查證是否獲專屬授權有困難,檢警便宜行事,沒有查明這點,吃虧的就是小網友。
鑽研著作權法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指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惡法,他稱為「通殺」條款。其中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部分不肖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就算只賣一片看過的、中古的光碟,就構成「散布」而觸法。
謝榮林說,九十三年九月以前的著作權舊法才符合人性和社會實際現況。舊法是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製犯行,即以大規模壓片的光碟工廠和大盤商為目標;不處罰轉賣一片或一套中古光碟的個人。除非轉賣的數量超過五份、或價值三萬元以上才會被法辦。
後來因為美商及國內代理商施壓,才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現今的通殺條款。通殺條款一出,違反著作權法案量激增,造成今天部分不肖代理商走偏門,「釣魚」坑殺網友的怪現象。
【2007/04/29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