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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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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標題最後面有提到.."黃姓員警記過免職"...
若這是記者的筆誤..實際上只記一大過就了事..那處罰太過於輕了...
警察也屬公務員一職..所領的俸錄薪資加給也是全體人民所給予的...
但這在法律上..身為公務員警知法犯法..檢查官可加重其刑責..當時出了事那女子就該立即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保留所有證據..由檢查官親自來處理偵辦...
雖轉而向市警局督察室投訴..難免讓人有"官官相護"的聯想..若此事採雙方向來進行..一方面向市警局督察室投訴..另一方面投訴給公眾媒體..此案件就不止只記大過了事而已..該員警被起訴入監服刑且永久喪失公務員身份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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