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Vincent_at_TW
更正時間.
skype.com.tw ==) 20040419 申請並架站,
skype 20050101 申請商標, 申請仲裁, 取得 skype.com.tw


這個判決寫得很清楚&合理...資引言如下:



6.3.1 註冊人架設網站建置中文 SKYPE 討論區,引導用戶討論與 SKYPE (申訴人)有關的問題,根據這事實可推知註冊人在註冊時已經知曉申訴人的商標,有充分理由推知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參照 The Rectory School v. Shannon LeClerc , NAF 案件號 FA0507000520459 )。

6.3.2 . 註冊人利用系爭網址 <skype.com.tw> 架設的「 Skype 中文討論區」, 對申訴人和其在台灣的合作伙伴, PChome 進行了討論和批評和其他不當言論。

若註冊人真的是出於討論 Skype 公司的產品或者是 VOIP 整個行業,她本來應該註冊諸如 <www.skypeforum.com.tw> 等網域名稱。

註冊人註冊了 <www.skype.com.tw> 這對申訴人開發台灣市場而言最有商業價值的網域名稱。當打入 <www.skype.com.tw > ,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本意應為查找“ Skype ”產品本身,而不是所謂的“中文討論區”。註冊人對 <www.skype.com.tw> 的使用,很容易令想找尋申訴人產品的相關業者及消費者在內之網路使用者產生混淆和誤認。

6.3.3 . 沒有任何證据顯示,註冊人有任何與系爭網域名稱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標章等標識,可見註冊人與系爭網域名稱毫無關連註冊人對此網域名稱的註冊和使用。註冊人之行為,不但使申訴人因而被拒於網路入口,進而喪失以消費者熟知之名稱,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之機會,還構成妨礙競爭之不正當行為。




網路蟑螂就是網路蟑螂...
舊 2007-04-26, 08:45 A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