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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稱的原則, 既然多花錢買大號停車位, 那麼就有權使用. 至於是停腳踏車或是兩噸半, 那都是樓主的自由. 今天樓主唯一被抓的小辮子就是尾巴突出, 不過既然樓主已經買下大號停車位, 那麼當然有權把自家停車位上的水泥條往前挪動(沒說要完全拆掉, 只是往前移動).

如果能做到車尾巴不突出的狀況, 管委會就應該住嘴了. 畢竟有的人一家七八口祖孫三代住在一戶, 有的人一家兩口住在一戶. 如果照管委會所言停車費應以停車數量計費, 那麼同樣依照這種[道理], 大樓管理費可能要改成按人頭多寡來計費!
舊 2007-04-25, 11:18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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