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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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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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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k
轉載自yam網路新聞

新法增列條文規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孔蓋應至少低於原路面十公分;設置或維修後未予修復並回填與鄰接地平面齊平,其平整度標準為三公尺直規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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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分這句話有沒有寫錯???.......

然後後面那句又是指前面裝置嗎???
     
      
舊 2007-04-23, 04:57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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