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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怎麼結才是合法婚?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2200232,00.html

2007.04.22  中國時報
怎麼結才是合法婚?
李誼

最近內政部提議修改戶籍法,法務部有意跟進配套修改民法,推動「登記婚」制度,被行政院會以「與國情不符」否決,到底該怎樣保障自己的婚姻地位?

劈腿男一字腿連劈四女,小梅先馳得點跟他上床、阿蘭緊追在後幫他生下孩子、小竹守身如玉但跟他舉行結婚典禮、阿菊後來居上搶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問,誰跟劈腿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答案是不一定。

三妻四妾是東方人的傳統,儘管遲至廿世紀,法律才明定一夫一妻制,但把元配「升格」為「大老婆」,始終是男人「成功」的象徵之一,只是不管二娘、三娘多麼風光、孩子如何爭氣,法律永遠保護「合法結婚」的「大娘」,所以,怎麼「結婚」才是合法婚姻?至為重要。

大致來說,各國合法結婚有兩種,一是「登記婚」、一是「儀式婚」。

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儀式婚為原則 登記婚有效力

也就是說,我國是以「儀式婚」為原則,在不相牴觸的情況下,也承認「登記婚」的效力。所以,合法的結婚,必須經過習慣上一定的結婚儀式,加上兩人以上共見共聞、知道這對男女正在結婚的證人,否則,即使兩人同居一輩子,還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婚姻也不算數。

住在中壢的如玉,經歷過一次失敗婚姻,發誓絕不再婚,卻遇上待她極好的豐仔,對她的女兒也視同己出,讓她感動得不得了,同居幾年後,決定跟他結婚,也給自己一個名分。

但是當年絕不再婚的話說得太滿,下不了台,只好自己買來結婚證書,隨便編兩個名字當主婚人及證婚人,然後把自己9歲的女兒,填成介紹人,隨手拿了兩人身分證,就去登記。

過了5年,如玉跟豐仔發現兩人還是不適合婚姻,又不想多一次婚姻紀錄,於是以男方為原告、女方為被告,訴請桃園地院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法官斟酌再三,因為既沒公開儀式、又沒兩人以上證人,因此准判。

奉子成婚的阿美跟阿雄,是在今年過年前,請兒子的滿月酒時,告訴大家他倆已經結婚,不料過完年,女方後悔,男方堅持不肯離婚,女方向法院訴請婚姻關係不存在、並以離婚作為備位之訴,法官認為,兩人雖然在公開儀式宣布已經結婚,不過,場合卻是在滿月酒席上,不能算是習慣上的結婚儀式,所以如女方所願。

■國內國外 保障大不同

此外,在民國45年間,有一個薄倖男子利用日據時代結婚法律沒有「公開儀式」這項規定,想要休掉糟糠妻,雙方不斷上訴,最高法院甚至為此做成判例,指出他們從日據時代就開始同居、在戶籍及身分證上登記為夫妻,又生有一女,婚姻在當時就已經合法成立,薄倖男想利用現行法律規定,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顯無可許。

不久前,南部有一個騙婚男,明明已經結婚,卻沒去登記,拿著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在「結婚」前夕一口氣騙走小竹兩百萬元落跑,依法,如果這個男的又舉行一次結婚典禮,那就要吃上重婚罪官司。

說這麼多,前面提到那位有「儀式婚」保障的小竹,不是應該已經確保與劈腿男婚姻的合法基礎嗎?

如果在國內,這是肯定的。只是受到國際化影響,赴國外結婚風氣日盛,台灣所保障的婚姻,在國外不一定高枕無憂。

君不見英美、香港影視名人,動輒秘密「註冊」結婚,有樣學樣,5年前,轟動一時的「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事件,還沒跟元配離婚的國會議員到美國拉斯維加斯,跟心愛的「禮物」「註冊結婚」,兩人撕破臉後,還傳出男方要求天價一億元贍養費,才肯簽訂協議離婚。

這就是婚姻法律中的「一邊一國」,美國保障的婚姻、台灣不承認也沒輒,不過,就算在美國,也會因各州法律不同,出現不同結果,像最寬鬆的拉斯維加斯,結婚可以被承認,並不表示其他州要比照辦理。

台灣雖然保護合法婚姻,但是重婚、通姦、相**罪是告訴乃論,基於台灣政商名人大老婆們的「傳統美德」,通常不太會對「妾」、或是對老公「一時迷航」的婚外情提出告訴,在法律解釋實務上,甚至把「妾」當成特殊親屬看待。

■目前儀式婚仍具優勢

最近內政部提議修改戶籍法,法務部有意跟進配套修改民法,推動「登記婚」制度,不過已經被行政院會以「與國情不符」否決,所以一時半刻之間,「儀式婚」依舊具有合法優勢。

總之,為了確保婚姻的合法性,如果一時無法舉行公開儀式、或是找不到兩個證人,最好就是公證結婚,不論是在法院、或是教堂、集團婚禮,法律都會承認。反之,如果圖個方便,隨隨便便就跑去登記,沒事就罷了,有事還要勞師動眾打官司,得不償失。
     
      
舊 2007-04-23, 12:4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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