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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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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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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會演變到動手的雙方,都是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其實早就察覺不能再繼續的事實
但卻選擇逃避,或不甘心放棄,也或者是太認命,雙方都是,才逼得自己最後打人或被打。

打人或被打一定都不是突發的意外,容易擦槍走火然後被扣上施暴的帽子,也正是身為男性的原罪
女生耍嘴皮子刺激就不會傷人?女生花拳繡腿打了不痛就不算傷人?
我不認為應該一面倒的認定女生是受委屈的一方,尤其現在女生已非昔日村姑

當然絕不鼓勵暴力,甚至不該當成解決事情的一個選項
可是我覺得兩個人的事情,歡喜做甘願收

家暴,真的是要看個案狀況...
 
舊 2007-04-20, 09:54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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