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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引用:
作者垃圾六號
兩個敗類應該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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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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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該立即逮捕現行犯,以法律來懲罰這種社會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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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廢物一堆

這個有沒有"言論免責權"的問題
小弟不懂,請專家解釋
舊 2007-04-19, 11:13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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