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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遇到爛店家又無法幫他出氣真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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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因為
消18
要件: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2.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效果: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所以,消18不相干。
2007-04-19, 04:5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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