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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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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本來就是以公開儀式為主, 結婚登記為輔
所以只要曾舉行公開儀式, 有兩個以上證人, 不管有沒有登記都屬有婚姻事實
而反過來說, 只要沒公開儀式, 只有去登記的話, 一方翻臉不認帳也是可以的
兩種情況都曾經出現在新聞過
所以現在是要改成兩種任一種都可以成立, 還是以登記為主...?
舊 2007-04-18, 05:48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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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