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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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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引用:
作者eric2377
好像有法律條文規定
售價上不能差市價太多
不過我也不記得了…


經由您的提醒,我找了朋友詢問,查到了這一條: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果然真的有....
多少還是有對消費者有些保障,謝天謝地。

感謝諸多幫忙集思廣益的網友
舊 2007-04-18, 11:22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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