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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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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601
引用:
作者Gary1978
對不起,我不懂法律條文,看的是有看沒有懂,不過我找出來了:

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感激不盡


你手機可以包一包,拿回去店家,跟他說:我買錯了,要求退款!

大部分的店家會問:你憑什麼?

你就回答依據民法第88條。

但如果店家接受你的撤銷之後,除非你原物原狀退回,否則店家有權要求你負損害

賠償的責任(91條)。
舊 2007-04-18, 10:49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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