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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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之傳承者
這個是指在訊問筆錄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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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一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同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綜合上開兩條條文,不管是現行犯(遭警察或一般人當場逮捕者)或是拘提傳喚而來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有權訊問之人在訊問他一切事項之前,都一定要為第95條之告知,沒有告知上開事項所取得的證據是違法的,不具有證據能力,判決若引用該證據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