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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味站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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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85
父母同自己親生的子女關係,在我國民法上稱作﹁血親﹂,也就是雙方具有自然的血親關係。血親依據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類;直系血親,是指﹁已身所從出﹂,或者﹁從已身所出之血親」。旁系血親指的是﹁非直系血親,而與自己出於同源之血親﹂。自己是父母所生,也就是己身所從出,所以父母子女在民法上是直系血親關系。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與自己雖然沒有直接血統關係,但也有血緣關係,不是同父母就是同祖父母、同曾父母或者同外祖父母、同曾外祖父母。所以屬於旁系血親。

 由於血親是自然血統所產生,除了自然原因能夠使其消失以外,民法上並沒有訂定血親可以消滅的原因。報上有的時候可以看到父親聲明與兒子脫離關係,或者父子雙方同意以協議方式脫離父子關係,都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結果只是說說而已,父還是父,子還是子。希望兒子堂堂正正做個有用的人,做父母的就應該從小對孩子多多教導,不能等到不成器以後才宣告脫離父子關係。做兒子的也要想到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想離開就離開,血親關係在法律上是分不開的。
舊 2007-04-16, 12:46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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