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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一一七六四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四二○三○九二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七二四三三五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三八七八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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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業務員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法院偵辦外,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者。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者。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者。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者。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者。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者。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者。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者。
十、領證一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一年以上者。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者。
十二、招攬未經財政部核准之保險業務;或為未經財政部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
十三、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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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單陪伴著孤單
感覺的還是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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